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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共财产项目或工程的权利

Posted: Sun Mar 02, 2025 9:12 am
by roselin@#9201
然而,这个案例显示了两个重要方面。首先,联邦国家实施国际文书的额外困难,因为各省的现实和利益不同。不幸的是,这可能反映在当地对 Lhaka Honhat 判决的接受中。其次,也许更令人鼓舞的是,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可能导致一个缓慢的模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以外的行为者联合起来实现遵守(见Hafner-Burton 和 Tsutsui)。事实上,民间社会积极参与,既作为请愿者,又作为法庭之友,帮助承认原住民的共同财产权。希望记者和学者能够参与这一效仿过程,推动判决的实施。


法院将协商权与第 21 条中的共有财产权一并分析,就像它在几乎所有先前的裁 萨尔瓦多 Whatsapp 数据 决中所做的那样。与委员会不同,委员会将协商权解释为源自《美洲人权公约》的几项规定——即第 21 条(财产)、第 23 条(参与)、第 26 条( 文化认同权),有时还有第 13 条(获取信息的权利),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不愿发现除第 21 条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最多也承认侵犯了文化认同权,但没有提及第 26 条(萨拉亚库诉厄瓜多尔案,第 230 和 232 段)。

在Kaliña 和 Locono案(第 203 段)中,法院首次认为,除了第 21 条之外,协商权还基于第 23 条(“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委员会坚持扩大这一权利的依据,这一点似乎部分成功,因为在Lhaka Honhat案中,法院再次裁定,财产权和参与权(《美洲人权公约》第 21 条和第 23.1 条)受到了侵犯(第 184-5 段)。

另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是,同意或拒绝同意的权利会发生什么。在美洲体系中,协商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国家有“一般义务”或责任与土著人民协商,并保证他们参与影响其领土的任何措施的决策(《土著和部落人民对其祖传土地的权利》,第 273 段)。因此,就土著人民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决策而言,参与权是一种“参与在其土地和祖传领土上开展的发展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评估过程的权利(……)。因此,国家有义务就祖传领土上投资、开发或开发自然资源的计划或项目与土著人民协商,并在特定情况下征得他们的同意”(同上,第 289-90 段)。因此,存在第二个层次,但征得同意的义务只是有限的。协商与同意之间的区别取决于项目的规模(同上,第 329-333 段),法院在萨拉马卡诉苏里南一案中已确立这一区别(第 134 段),但这一区别从未十分明确,迄今为止,法院从未在任何案件中宣布违反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