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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通常被动态解释

Posted: Sat Mar 01, 2025 10:44 am
by roselin125#$&*
其次,出于多种原因,将人权法应用于国际犯罪的解释是有问题的。国际刑法受严格合法性、可预见性和特殊性原则的约束。近年来,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无疑有所增加。尽管理查德·福尔克提出了建议,但用人权法的概念来解释刑事条款仍然值得怀疑。国际刑法与人权法的目标不同,即“结束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从而有助于预防此类犯罪”(《罗马规约》序言),而人权法则禁止国家干涉个人权利。前者必须始终严格解释,同时尊重被告的程序权利,而后者通常会被广泛解释,以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消除了国际刑法所依赖的可预见性和特殊性。 《罗马规约》第 21(3) 条特别规定,“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但该条被解释为仅与程序问题有关。通过消除人权法对刑事条款解释的可及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 的意见的相关性变得微不足道,而人权观察报告将其用于更广泛的种族定义(第 35-36 页)。

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正如人权观察报告第 36 页所述,《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将民族、族裔和种族群体纳入“种族歧视”的定义。可以说,这种模糊(少数群体)群体之间的定义界限的做法与种族 贝宁 Whatsapp 号码数据​ 隔离法的严格定义不一致,种族隔离法仅保护种族群体的成员。《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签署九年后,《种族隔离公约》的起草者如果希望将种族群体以外的群体也纳入其中,他们本可以根据现有的人权法扩大保护范围。《罗马规约》也有同样的论点,它有意识地复制了《种族隔离公约》的范围,仅保护种族群体的成员。

遗传学和生物学

如果既不应参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也不应参考其他人权法,那么种族隔离罪中的“种族群体”应如何定义?简而言之,肯定不是“仅由遗传特征构成”(人权观察报告,第 36 页)。我们务必避免重复过去的严重错误,将种族定义为遗传的、通过血统传承下来的生物特征。这一概念是优生学、种族卫生学和种族灭绝的基础。种族是一个建立在群体等级制度理解基础上的、极具问题的概念。《罗马规约》第 7(2)(h) 条关于“系统性压迫和统治政权”的措辞隐含地指的是这种等级观念。重要的是,种族是真实存在的,因为思想、看法和行为都建立在它之上,但它没有生物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