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尤法官的结论基本上遵循了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在其诉讼程序中采用的相同推理:即认定《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规约》并未确立新的罪行,而只是赋予该法庭管辖权以适用前南斯拉夫战争期间习惯法中的罪行,这符合国际法下的合法性原则。然而,吉尤法官并没有通过任何分析来证实科索沃宪法第 33(1) 条下的合法性原则具有相同含义的基本假设。为此,也许可以在科索沃宪法第 53 条中找到支持,该条规定,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必须“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进行解释”。
然而,即使在这里,人们也可以争辩说,这种一致性的要求并不妨碍科索沃的立法者和法院以比《欧洲人权公约》确立的基本标准给予个人更大保护的方式来解释人权:例如,更狭义地定义合法性原则,。在本文作者看来,这是一个宪法问题,对科索沃的法律秩序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因此,它应该提交科索沃宪法法院,在决定宪法事务时,科索沃宪法法院没有主导权(威廉姆斯,第 34 页)。
吉卢法官的裁决也没有真正解决韦塞利辩方所提出的论点的本质。如上所述,该论点的核心不是科索沃宪法第 33(1) 条对合法性的定义方式拒绝在科索沃法律体系中直接适用 CIL。相反,辩方提出的主要观点是,适用于本案的有关合 伯利兹 Whatsapp 数据 法性的宪法规定包含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 181 条中,该条确实严格要求刑事定罪只能基于先前存在的法定规定。
吉卢法官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唯一引用是在一个段落中,他指出了科索沃最高法院法第 3(2)(c) 条,并得出结论,由于该规定规定科索沃国内法仅在与 CIL 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不] 以辩方所建议的方式限制最高法院的管辖权。” (第 99 段)但是,如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 181 条确实规定了在这些案件中适用的合法性的宪法定义,那么科索沃宪法委员会法受科索沃宪法保障这一事实否定了上述说法。